文/北京利记sbobet联合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管理学博士 安林
随着国企董事会试点工作的持续推进,逐渐触及了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等领域的深层,所以探索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高度重视和有效解决,势必会影响董事会试点工作进一步的推进(文/安林)
2007年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当天召开的中央企业负责人工作会议上宣布,自2005年6月正式启动的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日前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肯定。会议同时宣布,2008年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将继续推进,即在当前19家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董事会试点的户数和范围。
这对于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改革来说,无疑是一项最大的“利好消息”和一针恰逢其时的“强心剂”。客观而言,此次董事会试点,虽然符合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我国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更符合当前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大方向,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试点触及了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等领域的深层,所以探索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高度重视和有效解决,将势必影响董事会试点工作今后进一步的推进。
笔者通过对13家试点央企历时六个月、访谈百人次的详尽调研,将其归而纳之为如下九大方面即“九化”的问题,仅供有关决策者参考。
1. 党管干部明确化
为了体现党在国有企业中的政治核心地位,《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管干部”的原则。但在具体适用上,党管“企业干部”与党管“政府干部”应该是政企有别的。然而对企业的党组织来说,事实上却是很难说清楚与政府到底有何不同,以至于对于谁是企业干部、干部怎么管、管干部什么、具体谁来管之类的问题,仁者见仁、各行其是。
如此模糊的认知,给企业中党的组织虽说带来了自由的空间,但却更多地带来了行权的泛化。表现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党组织把管干部,由管人才而最终变成了理所当然的管企业人力资源的全盘工作了。这种把政治意义上管理泛化为商业意义上的管理的结果,在董事会制度下,不仅侵蚀了经理层的人力资源管理权,而且也一定程度地干扰了董事会的重大人事决策权。因此,明确企业党管干部原则,对董事会试点和建设来说极为重要。
2. 法定代表清晰化
法定代表人是我国《公司法》所特有的现象。公司设置法定代表人岗位,并规定必须由自然人担任,也是中国特色公司管理体制的体现。
然而,法定代表人到底代表什么,什么责任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所负,什么权力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所享,什么利益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所得,特别是在公司代表权上,什么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什么则只能归董事长行使,则相当“含糊”。
这种法定代表人只有相对抽象的法律责任而没有明确的职权安排的现状,不仅加剧了企业中那些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的尴尬和惶恐,继而影响其与总经理的关系,而且也平添了兼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同董事长产生矛盾和冲突的机会。目前试点企业出现的董事长在某种程度上的“越位”和出于自我保护的“捍位”,都与其兼任的法定代表人的权责不清晰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因此,在法定代表人既可以由董事长担当又可以由总经理兼任的法律制度下,清晰法定代表人权责关系和运行机制,将是未来董事会建设中必须要着力解决的一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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